1、预缴税费与实际应交税费相同,不需要退税或者补税。
比如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人员,除起征点及准予扣除项目后余额为0,或者为负值,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纳税人平时并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,所以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后自然不存在退税的情况,所以会出现应退税额为0。
另一种预缴税费与实际缴费相同的情况,多见于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,所以预缴税费与实际缴费一致。
2、计税退税过程有误,没有正确填写退税项目。
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有专项扣除项目,房贷、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等支出都可以抵扣税费,在进行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,正确填写扣除项目,汇算后即可退税,如果没有正确填写,也有可能出现应退税额是0的情况。
退税的原因我们之前每个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往往是单位在薪资发放的过程中预扣预缴的,由于个人与单位信息同步不及时导致各类扣除项(如专项附加扣除、捐赠支出)未能充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,或者年终奖选择计税方法不同等各种原因,“累计已预扣预缴税款”和“年度应缴税额”之间难免会存在一些差异,最终导致退税或者补税。
“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”实际上是国家给了纳税人一次机会,核实并调整上一年度由单位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,做到“查遗补漏,年度汇算,多退少补”。
另外,也先别高兴得太早,如果汇算下来,发现单位之前预扣预缴的个税不足,也不排除纳税人补缴所欠税款的情况,所以,在汇算完成前,是退税还是要补缴更多的税款是不确定的。
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规定: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免纳个人所得税:一、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;二、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三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、津贴;四、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五、保险赔款;六、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;七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;八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九、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、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;十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.